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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席上。

法官于灿霞见好多鱼公司两位代理律师迟迟没有发言,再次问:

“反诉被告代理人,是否发表辩论意见?”

许崇武见状,正准备对着话筒先讲两句。

一旁的孙达终于组织好语言,开口:

“法官,我方在发表辩论意见前,先简单对刚才对方律师的发言进行回应。

首先,好多鱼公司实际上已经同时就‘渝来小面’商标申请了第43类和第35类商标注册。

第35类商标先注册下来了,第43类商标目前尚在流程中。

所以并非对方律师所称好多鱼公司只注册第35类而没有注册第43类商标。

这是因为不同商标类别的审查重点不一样,流程和时间上可能有所差异。

我方当事人在持有合法注册商标的情况下,提起本案诉讼,当然不构成恶意诉讼,相反,这是最常规的正当维权举动。”

孙达说到这,发言思路愈发清晰。

现在是辩论环节,李言的发言聚焦在某个点,但孙达意识到自己绝对不能顺着对方的思路走,不然就落入对方的圈套了!

对!

得把话题转换过来,把辩论的焦点重新转到商标已获注册,合法有效这点上。

孙达继续发言道:

“无论对方律师如何花言巧语,偷换概念,本案中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就是,好多鱼持有‘渝来小面’的注册商标。

虽然这个商标是第35类商标,但第35类商标管的是饭店的商业管理行为,比如做广告招牌。

而孟杰夫妻竟然将已被注册的‘渝来小面’制作成店名招牌,这里面是不是带有一定的广告成分?

好多鱼公司得知该情况后,已经事先通知对方构成侵权,并和对方多次协商,对方仍不改名,这才提起诉讼!

这再次说明我方当事人好多鱼公司提起本案诉讼,属于正当维权!

发言完毕。”

法官于灿霞点点头。

“双方代理人有无辩论意见补充?”

于灿霞见双方未发言,再道:

“那现在进入互问环节。”

“李律师,你有问题要问对方吗?”

“有的,法官。”

李言朝审判席点头致意,随后看向对方两名律师。

“我有个问题想请对方律师解释下。

刚才孙达律师发言时提到,持有第35类商标就可以来起诉孟杰夫妻俩的小店,因为涉及了‘渝来小面’这四个字。

而你们提交的证据中可以清楚看到,好多鱼公司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时,商标注册代理人就是金标律所的孙达。

所以孙达律师不仅是好多鱼公司打官司的代理人,也是商标注册的代理人。

孙律师,‘渝来小面’这个商标注册在第35类是你自己经手办理的,

该不会,你自己都没有搞清楚第43类商标和第35类商标的区别吧?

据我了解。

金标律师事务所的优势业务就是商标类案件,在粤省范围内有一定名气。许崇武和孙达两名律师的团队,打的就是知识产权业务,商标权案件更是其核心业务。

既然如此,孙律师自然应该深知第43类商标和第35类商标的区别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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